6-29-01-01砌筑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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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申报条件


职业

等级

报名条件


      
















(6-29-01-01)

报考条件

初中毕业


初级

(五级)

1.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 2.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。

3.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 2 年以上。




中级

(四级)

1.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 3 年以上,  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。 2.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 5 年以上。  3.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 6 年以上。

4.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 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(专业)毕业证书。




高级

(三级)

1.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 4 年以上, 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。 2.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 7 年以上。 3.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、以高级技能 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(专业)毕业证书。



技师

(二级)

1.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 5 年以上, 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
2.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 7 年以上。 3.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,连续从事本 职业工作 2 年以上。


说明:

1.各等级申报条件中,满足其中任何一项,即可进行申报。

2.此表仅供参考。具体申报条件以《砌筑工国家职业标准》中要求的申报条件为准。

3.初级不少于 120 标准学时;中级不少于 160 标准学时;高级不少于 90 标准学时;技师不少于 90 标准学 


2024年3月18日 13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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